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03民初3229号
原告:济南**汇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伟东新都二区21号楼2-602。
法定代表人:王国安。
被告:***,男,1960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市中区。
原告济南**汇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22年3月25日立案。原告济南**汇泽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汇泽科技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汇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许 毅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潘建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