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博恩汇泽科技有限公司

济南某某汇泽科技有限公司、山东中原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其他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5执他36号 申请执行人:济南**汇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伟东新都二区21号楼2—60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中原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莘县东鲁办事处鸿途街东首路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济南**汇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中原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两案,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2022)鲁1522民初969号民事判决、(2022)鲁1522民初97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山东中原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济南**汇泽科技有限公司向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20日以(2022)鲁1522执2579号案和(2022)鲁1522执2580号案立案执行,至今未执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指定执行或提级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统一管理全省法院执行工作的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2022)鲁1522民初969号民事判决由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执行。 二、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2022)鲁1522民初970号民事判决由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执行。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七日内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日 法官助理 曹 媛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