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103民初2610号
原告:济南**汇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伟东新都二区21号楼2-6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378062653XQ。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刘恣妤,女,1983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市中区。
被告:***,男,1981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市中区。
原告济南**汇泽科技有限公司与刘恣妤、***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9日立案。
原告济南**汇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汇泽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济南**汇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