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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汇泽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03民初8309号 原告:济南**汇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舜玉路街道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女,1981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市中区济大路 原告济南**汇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6日立案。原告济南**汇泽科技有限公司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汇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陈 扬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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