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嘉达智能温室安装有限公司

江苏惠山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无锡市嘉达智能温室安装有限公司、无锡彩虹湾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206民初7293号
原告:江苏惠山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无锡市嘉达智能温室安装有限公司。
被告:无锡彩虹湾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李旭。
被告:李智锋。
被告:王微。
本院于2018年11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江苏惠山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市嘉达智能温室安装有限公司、无锡彩虹湾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李旭、李智锋、王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苏惠山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惠山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惠山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23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9232元,由江苏惠山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陶勇达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浦湖焉
书 记 员 吴昊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