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阳江市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阳江市冠利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民申842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阳江市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北环路4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尉迟明、***,均为广东言必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阳江市冠利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新江北路12号嘉华财智大厦10层1006号。
法定代表人:钱艺,该公司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阳江市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公路工程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阳江市冠利建材有限公司(下称冠利建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17民终2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公路工程公司申请再审称:公路工程公司采取预付款方式向冠利建材公司购买水泥是客观事实,合法有效。公路工程公司已证明支付了448万元预付货款给冠利建材公司,冠利建材公司提供的提货单数额只有20多万元。在其举证不能情况下,应认定冠利公司拖欠公路工程公司45万元的水泥未供应。在双方均确认尚未对交易进行最终结算的情况下,二审却推定冠利建材公司尚欠公路工程公司10万元,显然错误。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特申请再审。
冠利公司述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公路工程公司已经履行判决确定的付款义务。请求驳回公路工程公司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公路工程公司与冠利建材公司确认涉案交易未进行结算,也无法提供双方交易过程中所签收的全部提货单等交货凭证。而双方的交易是公路工程公司先预付货款,冠利建材公司再根据收取的货款数额交付相当的水泥给公路工程公司。从诉讼中公路工程公司对冠利建材公司未交付水泥所对应预付款的陈述看,公路工程公司直到起诉时,对冠利建材公司所交付水泥的数额都不甚清楚。涉案《水泥购销合同》明确约定先款后货,公路工程公司是在冠利建材公司已经供应了相应的水泥给公路工程公司后,公路工程公司才开始支付下一笔货款。在上一笔预付货款尚未用完情况下,为何仍预先支付后续货款,公路工程公司亦未作出合理解释。据此,二审法院综合双方合同约定及举证情况,认定公路工程公司于2018年2月27日向冠利建材公司支付10万元之前,冠利建材公司已经按照公路工程公司的预付货款数额供应了水泥给公路工程公司;冠利建材公司于2018年2月27日后未交付水泥给公路工程公司,故应向公路工程公司返还该款及相应利息,并无明显不当。再审申请人公路工程公司所提理由及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再审申请人公路工程公司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阳江市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