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江门市明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阳江市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江门市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784民初4907号之一
原告:江门市明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60D。
法定代表人:李国忠,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明达,广东华法(江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阳江市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东省阳江市区×××××会信用代码:914×××××××××××565J。
法定代表人:谭某1。
被告:江门市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周郡海滩围****之一会信用代码:914×××××××××××905T。
法定代表人:陈某1。
原告江门市明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阳江市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江门市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0日立案。原告江门市明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门市明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门市明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4865.40元、保全费5000元,诉讼费合共29865.40元,由原告江门市明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江门市明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受理费49730.80元、保全费5000元,本院退回原告江门市明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受理费24865.40元)。
审判长  源冠泉
审判员  何建通
审判员  古辉林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麦倩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