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784民初4907号之一
原告:江门市明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60D。
法定代表人:李国忠,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明达,广东华法(江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阳江市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东省阳江市区×××××会信用代码:914×××××××××××565J。
法定代表人:谭某1。
被告:江门市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周郡海滩围****之一会信用代码:914×××××××××××905T。
法定代表人:陈某1。
原告江门市明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阳江市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江门市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0日立案。原告江门市明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门市明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门市明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4865.40元、保全费5000元,诉讼费合共29865.40元,由原告江门市明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江门市明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受理费49730.80元、保全费5000元,本院退回原告江门市明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受理费24865.40元)。
审判长 源冠泉
审判员 何建通
审判员 古辉林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麦倩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