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三元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三元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信阳清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豫1522民初2604号

原告:河南三元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元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斌,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大平,河南紫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信阳清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创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琴,系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5年4月16日生,

原告三元公司诉被告清创公司、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原被告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将电烧烤机改为碳烧烤机后,双方未明确碳烧烤机的价格,导致诉增金额无法确认。

本院认为,起诉必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受理条件,起诉无具体诉讼请求应依法予以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河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潘伦皓

审 判 员  成良仁

人民陪审员  史春梅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杨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