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三元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台新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与上海丁氏机械有限公司、河南三元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津0116民初2691号
原告:台新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79号泰达MSD-C区C1座2204室。
法定代表人:蔡孟峯,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上海**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老港镇老芦公路536号。
法定代表人:丁洪兵。
被告:河南三元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光山县官渡河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张斌。
原告台新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机械有限公司、河南三元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9日立案,原告台新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台新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台新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002元,减半收取计8501元,由原告台新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翟 婧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天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