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三元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淄博悦卡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与广东华子芯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河南三元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606民初28975号之一
原告:淄博悦卡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
法定代表人:董某1。
被告:广东***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容里社区*************301。
法定代表人:张某1。
被告:河南三元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光山县*******。
法定代表人:张某2。
本院审理原告淄博悦卡电器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河南三元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根据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在50000元价值范围内冻结被告广东***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账户(开户行:顺德农商银行,账号:801************808)。原告于2020年2月27日以两被告已支付全部货款为由,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并解除本案的财产保全。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并解除对本案的财产保全,是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淄博悦卡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二、在50000元价值范围内,解除对被告广东***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账户(开户行:顺德农商银行,账号:801************808)的冻结。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财产保全费520元,合计104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淄博悦卡电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洪 玲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梁健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