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润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扬州市润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10民终5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扬州市润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江都区大桥镇三丰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宦明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许俊,扬州市江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拥军,男,1977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委托代理人***,扬州市江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男,195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上诉人扬州市润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德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拥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2014)扬江民初字第001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2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润德公司以与被上诉人*拥军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润德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反法律之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扬州市润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4,930元,依法减半收取2,465元,由上诉人润德公司负担(已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杨林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