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润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同昌电路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9-30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扬江民初字第00407号
原告扬州市润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在扬州市江都区大桥镇兴港路。
法宝代表人***,该公司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同昌电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在扬州市江都区大桥镇。
本院在审理原告扬州市润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同昌电路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扬州市润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州市润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988.5元,由原告扬州市润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