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润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扬州市润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扬州市润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北民一初字第2888号

原告:***,男,1962年12月8日生,汉族,住湖**省祁**县风石堰镇上坪村**组**号,现住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敏,柳州市柳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扬州市润德建筑安装工程,住所地江苏省江都市大桥镇兴港路镇兴港路。

法定代表人:宦明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俊,扬州市江都市江都区正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扬州市润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住所地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长路**号。

法定代表人:宦明德,董事长。

被告:***,男,1961年3月16日,住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区**雀路**号**栋**单元**单元60,现住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雀路**号区号区。

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雄伟,广西鱼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柳州市鼎新建筑劳务有限责任,住所地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锋路**号1号。

法定代表人:彭辉,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建玲,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邕昌,职员。

原告***诉被告扬州市润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扬州市润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柳州市鼎新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34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自行负担3172元,本院退回原告***3172元。

审 判 长  杨晶晶

人民陪审员  林雪玉

人民陪审员  石红灵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卫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