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北民一初字第2888号
原告:***,男,1962年12月8日生,汉族,住湖**省祁**县风石堰镇上坪村**组**号,现住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敏,柳州市柳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扬州市润德建筑安装工程,住所地江苏省江都市大桥镇兴港路镇兴港路。
法定代表人:宦明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俊,扬州市江都市江都区正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扬州市润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住所地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长路**号。
法定代表人:宦明德,董事长。
被告:***,男,1961年3月16日,住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区**雀路**号**栋**单元**单元60,现住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雀路**号区号区。
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雄伟,广西鱼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柳州市鼎新建筑劳务有限责任,住所地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锋路**号1号。
法定代表人:彭辉,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建玲,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邕昌,职员。
原告***诉被告扬州市润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扬州市润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柳州市鼎新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34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自行负担3172元,本院退回原告***3172元。
审 判 长 杨晶晶
人民陪审员 林雪玉
人民陪审员 石红灵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卫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