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607民初4482号
原告:***,男,1965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联帮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71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靖江市。
被告:湖北路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跃进路*号*栋。
法定代表人:***,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路垚建设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与被告***、湖北路垚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审判,于2018年10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湖北路垚建设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告***不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其属于代理人角色,案件处理结果与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原告应当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本案中,原告***不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案件处理结果与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故原告***不是本案适格原告,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曾诚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