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善奇力美钢格板有限公司

某某力美钢格板有限公司、合盛硅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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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482民初2488号
原告:***力美钢格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天凝镇天阳南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1762542359T。
法定代表人:杨发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军杰,浙江金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合盛硅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湖市乍浦镇雅山西路5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07782903872。
法定代表人:罗立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鑫、熊凤,系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力美钢格板有限公司诉被告合盛硅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力美钢格板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力美钢格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6元,减半收取48元,由原告***力美钢格板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汪佳铭
二○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周啸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