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善奇力美钢格板有限公司

嘉善奇力美钢格板有限公司、浙江永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浙0421执677号
申请执行人嘉善奇力美钢格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天凝镇天阳南路5号。
被执行人浙江永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陶朱街道千禧路。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嘉善奇力美钢格板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永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浙江永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目前的土地及房屋已由其他法院首轮查封,本院作了轮候查封,无立即可执行之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案件先作程序终结,待符合恢复执行之条件的,再由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浙0421执67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凌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