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421民初4067号
原告:嘉善奇力美钢格板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天凝镇天阳南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1762542359T。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嘉善天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苏州凯福特升降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望亭迎湖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77908696585。
法定代表人:祝伟芳。
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善奇力美钢格板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凯福特升降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善奇力美钢格板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嘉善奇力美钢格板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嘉善奇力美钢格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56元,减半收取428元,由原告嘉善奇力美钢格板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