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善奇力美钢格板有限公司

嘉善奇力美钢格板有限公司与福建美得石化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421民初4066号
原告:嘉善奇力美钢格板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天凝镇天阳南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1762542359T。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嘉善县天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福建美得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江阴镇工业区福建中景石化有限公司办公楼5层(自贸实验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1567342722H。
法定代表人:*朝晖,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4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系该公司法务专员。
本院受理原告嘉善奇力美钢格板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美得石化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福建美得石化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第十一条明确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同时该合同还明确约定了“签约地点: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故本案应由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而根据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第十一条约定:“协商不成,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同时该合同中明确了签约地点在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因此本案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及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故被告主张本案应由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管辖存在法律事实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