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581民初13417号
原告: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南支行,住所地江苏省常熟东南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X32274954W。
负责人:魏国红,该行行长。
被告:常熟市花溪金属热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883945186。
法定代表人:***。
被告:常熟市雅而斯音响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14209409XR。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58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
被告:**元,男,196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
被告:***,女,1965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南支行诉被告常熟市花溪金属热处理有限公司、常熟市雅而斯音响设备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常熟市花溪金属热处理有限公司、常熟市雅而斯音响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人民币130万元,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常熟市花溪金属热处理有限公司、常熟市雅而斯音响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周薇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