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雅而斯音响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盱眙县德尔人造板有限公司、某某等与某某、某某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苏0830民初5636号
原告:盱眙县德尔人造板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盱眙县盱张路南侧(凹土加工区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男,1958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常熟市。
原告:常熟市雅而斯音响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工会,住所地常熟市虞山镇渠中村南三环路旁。
法定代表人:顾国春,该工会主席。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奚凤鸣,江苏奚凤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虎,江苏苏尊容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学,江苏苏尊容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0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恒源,系被告***儿子,1995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盱眙县。
被告:***,女,198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被告:姚伦琴,女,1991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石柱县。
原告盱眙县德尔人造板有限公司、***、常熟市雅而斯音响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工会与被告***、***、***、姚伦琴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一次开庭时,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奚凤鸣、被告***、***、姚伦琴,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纪恒源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开庭时,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奚凤鸣、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虎、刘学,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纪恒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姚伦琴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盱眙县德尔人造板有限公司、***、常熟市雅而斯音响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工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其承包期间应清偿的已由原告垫付的银行贷款本金1000万元;2、被告***在365万元的范围内、被告***在240万元范围内、被告姚伦琴在155万元范围内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姚伦琴连带保证责任的款项合计760万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常熟市雅而斯音响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工会系原告盱眙县德尔人造板有限公司股东,2016年8月8日,原告***、常熟市雅而斯音响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工会以发包方的身份与被告***签订《承包经营合同》,约定被告***对原告盱眙县德尔人造板有限公司进行承包经营。为确保合同的履行,三原告与四被告订立了担保合同。合同订立后,以原告盱眙县德尔人造板有限公司名义向银行贷款1000万元用于被告***承包经营,按承包合同约定,1000万元银行贷款到期或承包合同终止的,该贷款由被告***偿还。该笔贷款到期后,被告***未归还该笔贷款。因被告***的原因致使承包经营合同终止后,被告***仍未归还1000万元的贷款。原告盱眙县德尔人造板有限公司代被告***垫付归还上述1000万元的银行贷款。
被告***辩称,1000万元的借款属实,是用于购买公司设备,借款是以原告盱眙县德尔人造板有限公司名义向中国农业银行贷款的,款项由我使用,这笔贷款应由我偿还,原告盱眙县德尔人造板有限公司已代为偿还了。
被告***辩称,提供担保属实,但是提供的是房屋的抵押担保,并且是对1000万元银行贷款进行担保,不包含承包金的担保。
被告***辩称,愿意将我名下的两套房屋扣除银行按揭后,剩余价值用于清偿欠原告的债务,承担的是抵押担保责任。
被告姚伦琴辩称,提供担保属实,担保的是1000万元银行贷款,承担的是抵押担保责任。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常熟市雅而斯音响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工会系原告盱眙县德尔人造板有限公司的股东。2016年8月8日,原告***、常熟市雅而斯音响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工会作为甲方,被告***作为乙方签订《盱眙县德尔人造板有限公司承包经营合同》一份,合同第六条约定,甲方为帮助乙方正常生产经营的启动,甲方为乙方解决公司首期最高额度为1000万元的分期分批流动资金贷款;乙方应做到所涉贷款利息由乙方支付,如贷款到期需续贷,由乙方必须负责临时资金周转;如届时乙方不能归还该贷款,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乙方对该银行贷款的本息及相关费用应承担全部清偿责任;为确保乙方正确和合法使用1000万元的贷款,确保该贷款资金的安全,乙方同意以自己或相关人员的住房等价值相当的不动产进行抵押担保。2016年8月8日,被告***作为甲方、被告***、***、姚伦琴共同作为乙方、原告***、常熟市雅而斯音响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工会作为丙方,签订《担保合同》一份,合同第三条约定,为确保甲丙双方“承包经营合同”的履行,甲方同意以其自有的两套房屋为该合同的履行提供担保,房产证号为:淮房权证清河字第××号、第××号。合同第四条约定,乙方系甲方的关联方,乙方同意为甲方履行承包合同提供本合同约定条件下的担保,具体为:(一)***同意以其所有的三套房屋为甲方的承包合同担保抵押担保,抵押期限同承包合同期限,具体房产证号为:淮房权证清河字第××号、淮房权证清河字第××号、宁房权证雨转字第××号;***同意以其所有的二套房屋为甲方的承包合同担保抵押担保,抵押期限同承包合同期限,具体房产证号为:淮房权证清河字第××号,另一套房屋位于淮安市清河区,未办产权证,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为1027680002146;姚伦琴同意以其所有的一套房屋为甲方的承包合同担保抵押担保,抵押期限同承包合同期限,具体房产证号为:已购买未办房产证,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为苏相合同201411040191,坐落于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文灵路801号依云华苑2幢104室。上述房屋目前尚有银行按揭贷款未还清或尚未办理产权证,故不能进行抵押登记,乙方同意将该房屋的房产证原件或购房合同交丙方保管,待银行按揭全部还清后立即进行相应的抵押登记。***与***之子纪恒源也在该担保合同上签名。
《盱眙县德尔人造板有限公司承包经营合同》、《担保合同》签订后,原告***、常熟市雅而斯音响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工会就以原告盱眙县德尔人造板有限公司的名义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盱眙县支行借款1000万元给被告***使用,具体是:①2017年1月3日借款200万元,到期日2017年12月2日;②2017年1月12日300万元,到期日2017年12月11日;③2017年3月1日200万元,到期日2018年1月27日;④2017年4月1日300万元,到期日2018年1月27日。贷款到期时,又以原告盱眙县德尔人造板有限公司名义分别于2017年12月1日偿还本息2003141.67元,2017年12月11日偿还本息3009425元,2018年1月25日偿还本息2001256.67元,2018年1月25日偿还本息3001885元给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盱眙县支行。
为了确保被告***承包经营活动资金周,原告***、常熟市雅而斯音响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工会以原告盱眙县德尔人造板有限公司的名义继续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盱眙县支行借款1000万元给被告***使用,具体是:①2017年12月11日借款200万元,到期日2018年12月7日;②2017年12月18日300万元,到期日2018年12月17日;③2018年1月30日500万元,到期日2019年1月29日。原告***妻子沈玉萍于2018年12月5日两次代为偿还本息2004398.33元、3006101.67元。原告***妻子沈玉萍于2019年1月9日代为偿还本息5013801.39元。
三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盱眙县德尔人造板有限公司承包经营合同》于2017年11月10日双方协议终止,另行签订《租赁合同》。2018年12月15日,被告***出具情况说明一份,情况说明的主要内容是,以原告盱眙县德尔人造板有限公司名义向银行贷款的1000万元资金,因为是被告***使用,该贷款本息应由被告***负责归还,因其本人暂无力归还,由原告盱眙县德尔人造板有限公司分批垫付归还银行,可视为其本人向原告盱眙县德尔人造板有限公司或沈玉萍的借款,今后原告盱眙县德尔人造板有限公司或沈玉萍可向其本人追偿。
2018年11月23日,被告***及其儿子纪恒源出具情况说明给原告方,同意在合同中约定的提供抵押的三套房产净值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三套房屋分别是:①位于淮安市【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淮房权证清河字第××号】,房屋上有贷款40万元,净值约20万元;②位于淮安市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淮房权证清河字第××号】,房屋上有贷款40万元,净值约15万元;③位于南京市雨花区市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宁房权证雨转字第××号】,房屋上有贷款100万元,净值约330万元。其本人同意在上述三套房屋上约365万元的净值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超出该价值范围的不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被告***提供担保的位于南京市雨花区市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宁房权证雨转字第××号】,该房屋现地址及不动产权证为更改为南京市雨花区,不动产权证号为苏(2017)宁雨不动产权第0134488号。
2018年11月18日,被告***出具情况说明给原告方,同意在合同中约定的提供抵押的房产净值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两套房屋分别是:①位于淮安市清江浦区茂华·国际汇9号楼801室【不动产权证号为苏(2018)淮安市不动产权第0071582号】,房屋上有贷款150万元,本人再归还银行贷款70万元,净值约170万元;②位于淮安市清江浦区茂华·国际汇1号楼102室房产【不动产权证号为苏(2016)淮安市不动产权第0074618号】,房屋上有贷款80万元,净值约70万元;其本人同意在上述两套房屋上约240万元的净值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并愿意将这240万元房屋净值抵偿给合同的债权人超出该价值范围的不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同意将上述两套房屋过户给***,但相应的未归还的银行贷款由***归还。
2018年11月19日,被告姚伦琴出具情况说明给原告方,同意在合同中约定的提供抵押的房产净值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房屋位于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文灵路801号依云华苑2幢104室【不动产权证号为苏(2016)苏州市不动产权第7038379号】,房屋上有贷款190万元,净值约155万元;其本人同意在上述房屋上净值155万元限度内承担担保责任,超出该价值范围的不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上述事实,有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姚伦琴,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的陈述,三原告提交的《盱眙县德尔人造板有限公司承包经营合同》、《担保合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盱眙县支行借款凭证、电子回单、业务凭证、四被告出具的情况说明、本院调取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常熟市雅而斯音响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工会与被告***签订《盱眙县德尔人造板有限公司承包经营合同》,原告***、常熟市雅而斯音响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工会与被告***、***、***、姚伦琴签订的《担保合同》,被告***、***、***、姚伦琴出具的情况说明均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及承诺履行。现原告***、常熟市雅而斯音响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工会已按《盱眙县德尔人造板有限公司承包经营合同》约定以原告盱眙县德尔人造板有限公司名义向银行贷款1000万元给被告***作为承包期间的流动资金,履行了合同义务,贷款到期后,三原告已代为偿还银行货款,三原告是本案适格的原告,取得向被告***追偿的权利。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及时偿还三原告垫付的银行贷款1000万元。现被告***未能及时偿还,构成违约,故原告***、常熟市雅而斯音响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工会、盱眙县德尔人造板有限公司主张被告***给付已代偿的银行贷款本金10000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担保合同》以及被告***、***、姚伦琴分别出具的“情况说明”都明确了被告***、***、姚伦琴为被告***履行《盱眙县德尔人造板有限公司承包经营合同》提供担保,而且在2018年12月21日庭审中,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纪恒源、被告姚伦琴认可对1000万元的银行贷款提供了担保,不认可对承包金提供担保。所以可以认定被告***、***、姚伦琴的担保范围应包括被告***使用的银行贷款1000万元。被告***、***、姚伦琴的担保方式应当认定为房屋抵押担保。三原告主张要求被告***、***、姚伦琴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院不予支持。因被告***、***、姚伦琴提供抵押担保的房屋均未办理抵押登记,因而并未产生抵押权效力,不具有优先受偿权,但被告***、***、姚伦琴应在设定抵押并承诺的房产净值范围内为被告***在本案所涉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第十五条、条一百八十六条、条一百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常熟市雅而斯音响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工会、盱眙县德尔人造板有限公司垫付的银行贷款1000万元;
二、被告***在其所有的位于淮安市【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淮房权证清河字第××号】房产净值20万元范围内对被告***上述第一项判决所涉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三、被告***在其所有的位于淮安市【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淮房权证清河字第××号】房产净值15万元范围内对被告***上述第一项判决所涉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四、被告***在其所有的位于南京市雨花区【不动产权证号为苏(2017)宁雨不动产权第0134488号】房产净值330万元范围内对被告***上述第一项判决所涉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五、被告***在其所有的位于淮安市清江浦区茂华·国际汇9号楼801室【不动产权证号为苏(2018)淮安市不动产权第0071582号】房产净值170万元范围内对被告***上述第一项判决所涉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六、被告***在其所有的位于淮安市清江浦区茂华·国际汇1号楼102室房产【不动产权证号为苏(2016)淮安市不动产权第0074618号】房产净值70万元范围内对被告***上述第一项判决所涉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七、被告姚伦琴在其所有的位于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文灵路801号依云华苑2幢104室【不动产权证号为苏(2016)苏州市不动产权第7038379号】房产净值155万元范围内对被告***上述第一项判决所涉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800元,减半收取409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59000元,由被告***、***、***、姚伦琴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同时向该院预交案件受理费(收款单位: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95;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江浦支行)。
审判员 徐 静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祖恩燕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十五条【合同效力和物权效力区分】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第一百八十七条【不动产抵押登记】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一百八十六条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