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鄂江夏行非执字第00065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江夏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武汉市江夏区水务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江夏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与被执行人武汉市江夏区水务总公司土地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月9日作出的(2015)鄂江夏行非审字第00026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2月12日,权利人武汉市江夏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并向被执行人武汉市江夏区水务总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罚款207655元并承担执行费3014元。因被执行人武汉市江夏区水务总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武汉市江夏区水务总公司银行存款210669元或者查封、扣押、提取等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敖绪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