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河电机(中国)有限公司

某某与横河电机(中国)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05民初4631号
原告:***,男,1972年5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
被告:横河电机(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渡边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煜,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政,女。
原告***与被告横河电机(中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2018年4月16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陆萍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