裕达工程(武汉)有限公司

***与裕达建工(武汉)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鄂01民终55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裕达建工(武汉)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汉南大道**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市汉阳区永兴建筑材料租赁服务部业主,男,197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公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0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 上诉人裕达建工(武汉)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2014)鄂汉阳十民初字第003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裕达建工(武汉)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6日以其与***签署和解协议书并已支付全部款项、***出具收条为由,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裕达建工(武汉)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一审判决将“***”部分表述为“***”有误,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裕达建工(武汉)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704元,减半收取3852元,由上诉人裕达建工(武汉)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赵 鹏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