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通服科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西安协同时光软件有限公司与中通服科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知民初1564号
 
原告:西安协同时光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丈八街办科技二路68号西安软件园 汉韵阁D座101室。
法定代表人:杨彦政,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飞,男,198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区,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通服科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西安协同时光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同时光公司)与被告中通服科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服科信公司)
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原告卡宾公司于2020年9月7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协同时光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协同时光软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原告西安协同时光软件有限公司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西安协同时光软件有限公司负担。其余650元,退还原告西安协同时光软件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陈   晶
审 判 员  单 娅 娜
审 判 员  刘   淼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强   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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