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知民初1564号
原告:西安协同时光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丈八街办科技二路68号西安软件园 汉韵阁D座101室。
法定代表人:杨彦政,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飞,男,198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区,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通服科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西安协同时光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同时光公司)与被告中通服科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服科信公司)
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原告卡宾公司于2020年9月7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协同时光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协同时光软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原告西安协同时光软件有限公司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西安协同时光软件有限公司负担。其余650元,退还原告西安协同时光软件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陈 晶
审 判 员 单 娅 娜
审 判 员 刘 淼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强 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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