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通服科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陕西健特世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中通服科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陕西省通信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3民初18770-1号 原告:陕西健特世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XX路XX段XX号XX大厦XX座XX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诺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诺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省通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雁塔区XX路XX号XX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2年XX月XX日出生,住西安市未央区XX号楼XX**XX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90年XX月XX日出生,住西安市未央区XX路XX号XX号XX号楼XX层XX号,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通服科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王臻。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兆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陕西健特世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省通信服务有限公司、中通服科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陕西健特世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健特世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健特世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609元,减半收取计3804.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 洋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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