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通服科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无锡新思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中通服科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3财保1298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无锡新思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MA1MF61N12,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通服科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4642,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臻,职务不详。 原告无锡新思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通服科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无锡新思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398563.93元。无锡新思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担保额2398563.93元的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已依法作出(2022)陕0113财保646号民事裁定书。现无锡新思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就上述保全向本院申请解除中通服科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被申请人中通服科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398563.93元(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营业部,账号:610019029000********)。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余 洁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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