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鼎硕文豪图书有限公司

北京鼎硕文豪图书有限公司与山西冠达科教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京0115民初24280号
原告:北京鼎硕文豪图书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乐园路4号院3号楼11层1202。
法定代表人:岳宪磊,总经理。
被告:山西冠达科教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临汾市侯马市马庄村南。
法定代表人:刘彪,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鼎硕文豪图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硕公司)与被告山西冠达科教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鼎硕公司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鼎硕公司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鼎硕文豪图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郝文婷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刘 娇
书 记 员 张 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