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鼎硕文豪图书有限公司

某某等 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01154167

申请执行人:北京鼎硕文豪图书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372XXXX),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乐园路4号院3号楼111202

法定代表人:岳宪磊,总经理。

被执行人: ***,男,196711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江苏省沭阳县。

北京鼎硕文豪图书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0115民初229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北京鼎硕文豪图书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图书款134 616元、违约金40 000元、案件受理费1496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查,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江苏省沭阳县学府小区2402室房屋(不动产单元号:×××),予以轮候查封。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北京鼎硕文豪图书有限公司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案申请执行人北京鼎硕文豪图书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图书款134 616元、违约金40 000元、案件受理费1496元未受清偿。经申请执行人北京鼎硕文豪图书有限公司确认,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北京鼎硕文豪图书有限公司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北京鼎硕文豪图书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北京鼎硕文豪图书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 鑫
审  判  员   马元凯
审  判  员   任爱平

一九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刘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