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6民初8849号
原告:***,女,1968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青塔东里26-1006号。
被告:北京思维鑫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五区35号楼2层(园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法务。
原告***与被告北京思维鑫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维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思维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为原告补缴2004年2月至2006年5月的社保;2.请求被告为原告提出2006年5月31日医疗期满的劳动能力鉴定;3.请求被告为原告办理2006年退休手续;否则,依法应由被告承担2006-2022年4月间医疗期工资,退休金、社保费、医药费、医疗救济金损失,及后续退休金损失118.41万元;4.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04年2月17日,原告入职河南思维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思维)北京研究所(已注销,以下简称河南思维北京研究所),签订了2004年3月17日至2006年5月31日的劳动合同,职务为软件高级工程师,月薪5000元,试用期1个月。工作期间一直加班。2004年5月下旬,原告因单位环境电磁福射超标,在此环境长期加班,造成旧病复发,全身疼痛、发烧,该场地被丰台安监局检测超标50%,后责令整改,办公地址从昌宁大厦16A调整到15C。之后,原告一直子宫出血,浑身无力,2004年5月起看病、休假,直至2006年5月31日达到四级伤残。因原告建议购置办公场所,河南思维在丰台区总部基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五区35号楼购楼,后迁址于此楼。该项目河南思维获利达数亿元,连原告的社保都不给缴,不给加班费、医疗期工资,不给原告申请医疗期满的劳动能力鉴定,使原告14余年病退工资无法领取,医药费15万元无法正常报销,损失约110.41万元:(1)未缴纳原告2004年2月至2006年5月的社保,造成原告合同期间的缴费基数减少4198.4元/月,造成2006年至今养老金损失4304.87元;(2)未依法为原告提出2006年5月31日医疗期满的劳动能力鉴定和伤残等级鉴定,未在2006年为原告办理退职,造成原告和街道多缴的社会保险11.05年的社会保险费,个人多缴纳社会保险费20607.56元的社保损失;(3)未按时办理退职造成2006年6月至2017年10月的退职金和退休金的损失227074.8元;(4)被告不法造成14年诉讼,使其它单位无法接收原告,不给原告缴纳社保,造成原告不能在单位办理退休,退休时高级技师资格不认,退休时1851.82元/月退休金,2018年比高级技师的平均退休金3959元/月少1934.43元/月。按平均寿命80岁计算,高级技师补贴损失696394.8元;(5)长期诉讼造成原告2004年9月至2020年12月15余万元的医药费无法按退休人员正常报销,损失近10万元;(6)依照合同第三十四条应支付12个月工资的医疗救济金6万元。
2005年2月14日,原告向丰台区工伤科提出工伤鉴定,但因河南思维一直没提供环境辐射报告,无法做职业病诊断;1997年下班的路上因交通事故骨折后漏诊,致使当时没报警,工伤鉴定无法进行。造成原告医疗期工资损失达8万元[即:5000元/月×20月-20000元]。双方劳动关系一裁两审13年零10个月,2019年10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丰台法院判决,判决河南思维北京研究所(已注销)与***于2004年2月17日至2006年5月31日存在劳动关系。所以时效不存在问题。河南思维北京研究所于2009年4月7日注销,依据《公司法》第13条,向河南郑州保险稽核和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河南思维补缴五险一金稽核。河南郑州保险稽核和公积金中心回复事发地在北京,未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法人无力偿还债务时,可否执行其分支机构财产问题的复函》(1991年4月2日法<经>函[1991]38号)明确答复,企业法人的经营活动由其分支机构的经营行为具体体现,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是企业法人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属企业法人所有的财产,仍为企业法人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物质基础。对企业法人的债务可以裁定由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负责偿还。故申请被告思维公司为河南思维承担社保债务。2006年4月12日,原告开始进行“尿潴留”检查,2006年5月31日住院治疗,住院时输了7天液,之前体质更差。因良乡医院谎称有尿动力学实验设备,无法检查,导致2006年6月8日转院,后确诊:“尿潴留,神经源性膀胱,残余尿50ml”,说明2006年5月医疗期原告已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依照《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七条“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因劳动关系确认花了14年,故2019年判决后,多次向被告和河南思维申请办理补缴社保和医疗期满的劳动能力鉴定、办理退职手续,河南思维置之不理,要求诉讼。上述118.41万元损失被告依法应替河南思维给予赔偿。河南思维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的诉讼,应由被告承担诉讼费。
被告思维公司辩称:一、思维公司与***不存在劳动关系,其诉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根据思维公司提交的证据一:(2019)京0106民初1495号判决书、(2019)京02民终11012号判决书,上述证据均确认***与河南思维北京研究所在2004年2月17日至2006年5月31日存在劳动关系,而不是与思维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因此,***提出思维公司为其补缴2004年2月至2006年5月社保等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二、思维公司是独立法人,不是河南思维的分支机构,***要求思维公司为河南思维承担社保债务,缺乏法律依据。根据思维公司提交的证据二,2022年8月29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到的《思维公司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显示:思维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其中河南思维持有其75%股权,法定代表人为***,说***公司是河南思维的控股子公司,是独立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不是河南思维的分公司或分支机构。根据《公司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故意混淆分公司和子公司的法定概念,编造思维公司为河南思维分支机构的虚假事实,要求思维公司替河南思维承担社保债务,属于虚假诉讼,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理应被驳回!三、***的诉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范围。根据我国《劳动法》第一百条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追缴社会保险费是征缴社保的行政机关的职权。劳动能力鉴定和办理退休手续亦是行政机关的职权,均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综上所述,***的诉讼请求,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恳请法院予以驳回。
经本院审理初步查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生效的(2019)京02民终11012号判决书确认,***与河南思维北京研究所在2004年2月17日至2006年5月31日存在劳动关系。思维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其中河南思维持有其75%股权,北京思维鑫科企业信息咨询中心(有限合伙)持有其25%股权。
2022年3月22日,***以思维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丰台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1.思维公司为***补缴2004年2月至2006年5月的社保;2.思维公司为***提出2006年5月31日医疗期满的劳动能力鉴定;3.思维公司为***办理2006年退休手续。2022年3月29日丰台仲裁委作出京丰劳人仲不字[2022]第191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以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受案范围为由,决定不予受理。***不服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生效法律文书已经确认***与河南思维北京研究所在2004年2月17日至2006年5月31日存在劳动关系,本案中原告***起诉案由为劳动争议,被告思维公司系独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河南思维持有其75%股权。现原告******公司主张劳动关系项下的相关权利,属于被告主体不适格;且***请求补缴社保、提出劳动能力鉴定、办理退休手续也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故对其起诉应予驳回。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赵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