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海悟科技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区绿智电机设备有限公司与广东海悟科技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一案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973财保1392号
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绿智电机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彭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玥霏,系北京观韬中茂(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成,系北京观韬中茂(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海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东莞市樟木头镇樟洋社区×××××。
法定代表人:谢某1。
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绿智电机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广东海悟科技有限公司相应价值人民币1578688.80元的财产,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已向本院提供了保额为1578688.80元的保单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绿智电机设备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广东海悟科技有限公司相应价值人民币1578688.8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长  黎长勇
审 判 员  杨 欢
审 判 员  刘 昕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吴丹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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