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海悟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海悟科技有限公司、任丘市创新采暖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82民初2486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广东海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樟木头镇樟洋社区海悟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67521826XD。

法定代表人谢长生,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喻花蕾,女,汉族,1995年1月18日出生,住湖南省浏阳市。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任丘市创新采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任丘市于村乡前王约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2721633326R。

法定代表人刘楠,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被告刘虎群,男,汉族,1963年12月11日出生,现住任丘市于村乡前王约村。

解除保全申请人广东海悟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任丘市创新采暖设备有限公司、刘虎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作出(2021)冀0982财保4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任丘市创新采暖设备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任丘支行(账号:13×××92)的存款827799.56元,冻结期限一年。广东海悟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收到该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广东海悟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任丘市创新采暖设备有限公司、刘虎群已达成和解协议,解除保全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任丘市创新采暖设备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任丘支行(账号:13×××92)的存款827799.56元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田亚辉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范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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