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海悟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优力帕克包装有限公司、广东海悟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971民初34048号
原告:东莞市优力帕克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中堂镇东向村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吴志康,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学卓,北京市惠诚(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海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樟木头镇樟洋社区海悟路1号。
法定代表人:谢长生。
原告东莞市优力帕克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海悟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东莞市优力帕克包装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东莞市优力帕克包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翟静文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思苏
书记员  黄燕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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