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82民初2486号
原告广东海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樟木头镇樟洋社区海悟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67521826XD。
法定代表人谢长生,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喻花蕾,女,汉族,1995年1月18日出生,住湖南省浏阳市。该公司员工。
被告任丘市创新采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任丘市于村乡前王约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2721633326R。
法定代表人刘楠,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汉族,1963年12月11日出生,现住任丘市于村乡前王约村。
原告广东海悟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任丘市创新采暖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原告广东海悟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海悟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海悟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040元,由原告广东海悟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田亚辉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范泽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