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3民初848号
原告:黄骅市北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黄骅镇冲寺口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3MA09H2G3XG。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营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营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海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樟木头镇樟洋社区***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67521826XD。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北京丰益创新能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镇***村大街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7099739138E。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8年5月6日出生,汉族,北京丰益创新能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兼职员工。
原告黄骅市北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海悟科技有限公司以及第三人北京丰益创新能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黄骅市北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骅市北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