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3民初6752号
原告:广东海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樟木头镇樟洋社区***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0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广东海悟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市顺义区大孙各庄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大孙各庄镇府前街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10110×××××。
负责人:***,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顺义区。
原告广东海悟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顺义区大孙各庄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东海悟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东海悟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 琳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杨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