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蔡甸建筑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泾阳县海丰建材厂与武汉市蔡甸建筑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12执恢186号
申请执行人:泾阳县海丰建材厂。
被执行人:武汉市蔡甸建筑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泾阳县海丰建材厂与被执行人武汉市蔡甸建筑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泾阳县海丰建材厂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112民初2719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标的为133739元及逾期利息。执行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互联网银行等进行了查询,执行回案款16264元已通知申请执行人领取,因申请人泾阳县海丰建材厂已注销且领款手续不全,暂无法办理领款手续,本院已依法提存该款项,此外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已对被执行人采取冻结账户、限制消费等措施,并将本案的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以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贺 诚
审判员 党白鹭
审判员 胡 琳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吴立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