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181执3103号
被执行人:武汉市蔡甸建筑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武汉市蔡甸。
法定代表人:余克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邱文选,女,1968年7月18日出生,公司员工,高中文化,住武汉市蔡甸区。
被执行人武汉市蔡甸建筑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因追缴诉讼费一案,天长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1181民初22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负担案件诉讼费6678元,但被执行人武汉市蔡甸建筑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未向本院缴纳,本院依法移送强制执行。
现本案经依法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天长市人民法院(2020)皖1181执3103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绪凯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丁 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一百零八条执行结案的方式为:
(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2)裁定终结执行;
(3)裁定不予执行;
(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