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蔡甸建筑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武汉市蔡甸建筑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02执异44号
申请人:***,男,1969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身份证号:352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国辉,陕西国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西安强荣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工商注册号:XXXXXXXXXXX4421。
法定代表人:林炳现,经理。
被执行人:武汉市蔡甸建筑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汉阳大街。
法定代表人:余克振,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西安强荣钢铁有限公司与武汉市蔡甸建筑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通知书》、《债权转让确认函》、《三秦都市报》债权转让公告等证据。
本院查明,西安强荣钢铁有限公司与武汉市蔡甸建筑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2017)陕0102民初4115号民事判决书现已生效,该判决内容为:一、武汉市蔡甸建筑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西安强荣钢铁有限公司钢材款4982485元。二、武汉市蔡甸建筑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西安强荣钢铁有限公司违约金1131332元(该违约金计算至2017年4月24日),及自2017年4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西安强荣钢铁有限公司违约金。后西安强荣钢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17)陕0102执3609号。
2021年10月11日,西安强荣钢铁有限公司与***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西安强荣钢铁有限公司将(2017)陕0102民初411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对债务人武汉市蔡甸建筑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全部债权转让给***,并于2021年11月4日在《三秦都市报》刊登债权转让公告,亦将债权转让通知书送达武汉市蔡甸建筑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执行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西安强荣钢铁有限公司与***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且已通知了债务人,故***要求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之请求,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为本院(2017)陕0102执3609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陈   东   荣
审判员 沈颖审判员杨海涛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王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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