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蔡甸建筑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922执40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8月29日生,汉族,住仙桃市。
被执行人:***,男,1973年11月17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
被执行人:施永记,男,1970年09月07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海门市。
被执行人:武汉市蔡甸建筑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蔡甸汉阳大街。
法定代表人:余克振。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施永记、武汉市蔡甸建筑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鄂0922执40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乐文斌
审判员  彭建斌
审判员  罗 辉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