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902执恢35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8月2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住湖北省仙桃市。
被执行人:***,男,1973月11月17日出生,土家族,住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建始县长梁乡江家垭村四组。现住武汉市洪山区。
被执行人:施永记,男,1970年9月7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海门市人,住江苏省海门市。
被执行人:武汉市蔡甸建筑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蔡甸汉阳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4725761333W。
法定代表人:余克振,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鄂0902民初3949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施永记、武汉市蔡甸建筑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鄂09执监275号执行裁定书决定本案由大悟县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鄂0902民初39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冷炳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易 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