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922执114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施永记。
被执行人武汉市蔡甸建筑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施永记、武汉市蔡甸建筑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武汉市蔡甸建筑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02346.11元,下欠部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鄂0902民初字第404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人执行在终结执行后,再次申请执行应在申请执行的时效期间内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乐文斌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刘新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