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14民初253号
原告:武汉市蔡甸建筑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汉阳大街。
法定代表人:余克振,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瑞华,武汉市蔡甸区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高万年,男,196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蔡甸区,
被告:***,女,196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蔡甸区,
被告:龙红霞,女,196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蔡甸区,
原告武汉市蔡甸建筑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高万年、***、龙红霞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原告武汉市蔡甸建筑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蔡甸建筑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处分其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市蔡甸建筑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武汉市蔡甸建筑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姚雅娟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刘楠
书记员滕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