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114财保15号
申请人:***,男,1962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
委托代理人:**,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5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蔡甸区,
被申请人:余元宝,男,1968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蔡甸区,
被申请人:武汉市蔡甸建筑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汉阳大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于2018年1月11日向武汉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余元宝、武汉市蔡甸建筑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140万元或相应价值财产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出具保函(保单号:10931003900382615392)并予以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余元宝、武汉市蔡甸建筑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等银行存款人民币1140万元(工行蔡甸支行账号62×××38)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并予以冻结。期限壹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