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蔡甸建筑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余克振、某某、武汉市蔡甸建筑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114财保15号
申请人:***,男,1962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
委托代理人:**,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5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蔡甸区,
被申请人:余元宝,男,1968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蔡甸区,
被申请人:武汉市蔡甸建筑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汉阳大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于2018年1月11日向武汉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余元宝、武汉市蔡甸建筑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140万元或相应价值财产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出具保函(保单号:10931003900382615392)并予以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余元宝、武汉市蔡甸建筑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等银行存款人民币1140万元(工行蔡甸支行账号62×××38)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并予以冻结。期限壹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