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希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中天康华健康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7-3-24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京73民初668号
原告杭州希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省杭州市下城区石桥路279号43幢208。
法定代表人帅乐耀,董事长。
被告中天康华健康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曙光西里甲6号院1号楼13层1603。
法定代表人霍延刚。
原告杭州希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因与中天康华健康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诉至本院,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本院诉讼过程中,原告杭州希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杭州希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一审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诉,属当事人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没有侵害第三人利益,符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希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诉讼。
一审案件受理费三千六百三十二元,由杭州希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杨 洁
审 判 员 冯 刚
审 判 员 张玲玲
二○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王曹翼
书 记 员 孙小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