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希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杭州希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中天康华健康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希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中天康华健康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7-3-24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京73民初668号

原告杭州希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省杭州市下城区石桥路279号43幢208。

法定代表人帅乐耀,董事长。

被告中天康华健康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曙光西里甲6号院1号楼13层1603。

法定代表人霍延刚。

原告杭州希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因与中天康华健康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诉至本院,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本院诉讼过程中,原告杭州希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杭州希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一审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诉,属当事人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没有侵害第三人利益,符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希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诉讼。

一审案件受理费三千六百三十二元,由杭州希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杨  洁
审  判  员    冯  刚
审  判  员    张玲玲

二○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王曹翼

书  记  员    孙小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