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15执235号
申请执行人:***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3670600750K。
法定代表人:倪晓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丁军荣,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西安天骄疗养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国家旅游休闲度假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4278。
法定代表人:康童,该公司经理。
上列当事人之间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115民初29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西安天骄疗养服务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人民币330000元及利息53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198元,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西安天骄疗养服务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天骄疗养服务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案件标的款365000元,双方予以认可,西安天骄疗养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30日之前将50000元打入申请执行人指定账户,剩余案件款315000元,5月至10月每月月底前将案件款30000元打入申请执行人指定账户,余款于2021年11月15日前一次性付清。执行费5000元,由西安天骄疗养服务有限公司承担。案件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陕0115执235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不按协议履行,可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志豪
审判员 党宏侠
审判员 张 华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唐凤龙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