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81民初2241号
原告:南昌隆东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衙前乡共大北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4MA35Q1DD09。
法定代表人:熊冬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玉,福建坤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清市沙埔镇卫生院,住所地福清市沙埔镇沙埔街路***号。
法定代表人:俞俊骆,院长。
被告:福建百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象屿路97号厦门国际航运中心D栋8层03单元E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71936766R。
法定代表人:廖俊昕,总经理。
原告南昌隆东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福清市沙埔镇卫生院、福建百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6日立案。2019年5月21日,原告南昌隆东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昌隆东贸易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昌隆东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南昌隆东贸易有限公司承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俞建秀
人民陪审员 薛贤銮
人民陪审员 陈孝玉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 助理 陈秀建
书 记 员 陈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