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秦草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信息产业部电子综合勘察研究院与陕西秦草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陕0402民初4216号 
原告:信息产业部电子综合勘察研究院,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4547。
法定代表人:李曦涛,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淑莉,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芳军,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2753883987A。
法定代表人:范君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晓兵,陕西勇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信息产业部电子综合勘察研究院与被告陕西**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尚淑莉、白芳军,被告委托代理人何晓兵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工程款400006元及利息暂计为37873.91元(2018年6月2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为23380.91元;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截至起诉之日为14493元)。二、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支付工程款的违约金暂计为372103元(自2018年6月2日起至2020年3月16日,以500006元为基数,每日按照千分之一计算,为326503元;自2020年3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以400006元为基数,每日按照千分之一计算,截至起诉之日为45600元)。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7年3月8日,原告与被告就韩城采煤沉陷区生态修复与农业重建项目签订《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合同》,约定被告将韩城采煤沉陷区生态修复与农业重建项目-地质灾害防治勘查工程分包给原告实施,合同价款为500006元,被告至迟应当于专家评审通过之后3个月内支付完全部合同价款。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勘测工作并出具《韩城市采煤沉陷区生态修复与农业重建项目勘查报告》,且该报告于2018年3月1日即通过专家评审,但被告未依约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原告多次催要后,因被告长期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合同价款,原告提出,若被告及时向原告支付欠款,则原告同意将合同最终结算价减至465000元,以期换取被告主动积极履约,但被告仍以各种理由拖欠工程欠款。截止原告起诉之日,被告仅支付原告工程费用100000元。双方签订的《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合同》第十条约定,被告不按时支付工程费,原告在约定支付时间10天后,向被告发出书面催款的通知,被告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付款,每延误一天应承担以工程费千分之一计算的违约金。被告应当承担逾期支付工程费用的利息及违约金。
被告答辩称,对合同所涉及的工程无异议,双方在2019年5月21日签订结算说明,说明将结算价款调整至465000元,在说明最后明确因其他原因产生的合同纠纷以本说明为最终依据。该说明没有明确支付时间和无效条件,并且在说明达成前,被告已支付100000元,双方也已确认,不认为说明无效。工程合同存在结算问题,被告认为欠付365000元。诉讼前双方有过结算说明,利息计算时间自2018年6月2日起的诉讼请求,与事实不符。最终依据里没有对违约金的要求,认为应按照结算说明履行。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8日,原被告签订《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察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被告韩城采煤沉陷区生态修复与农业重建项目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察工作,合同工期为62天,合同价款为500006元(一次性包死价),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5个工作日支付50%,勘察报告提交后5个工作费支付30%,专家评审通过后5个工作日支付15%,专家评审通过后3个月支付5%。2018年3月1日,原告勘察报告通过专家评审。2019年3月1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往来账项询证函,注明欠原告账款500006元,原告在信息证明无误一栏,加盖公章确认欠付款项。2019年12月20日,原告委托陕西时代建功律师事务所向被告出具律师函,该函载明截止2018年6月2日,勘察费用500006元支付条件已然成就。2019年5月,经双方协商,原告同意将勘察费用调减至465000元。并要求被告于收到函之日起5日内支付勘察费465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2019年12月15日,被告出具回函,承诺被告于2020年春节前支付原告200000元。 2020年3月16日,被告通过银行转账向原告支付勘察款100000元。
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合同》,《韩城市采煤沉陷区生态修复与农业重建项目勘查报告》审查意见,往来账项询证函,律师函,回函,银行转账凭证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按照《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合同》约定完成勘察工作,被告应按约定向原告支付合同价款,双方经协商对合同价款作出调整,但并未约定被告逾期付款后仍按原价款支付,故应以调整后价格465000元确认为最终结算价款。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期限支付价款,已构成违约。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利息并按每日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的请求明显过高,其并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告迟延支付款项对其造成实际损失情况,故仅对原告主张支付利息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陕西**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信息产业部电子综合勘察研究院支付勘察费用365000元。
二、被告陕西**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信息产业部电子综合勘察研究院支付利息(以365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信息产业部电子综合勘察研究院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98元,减半收取5949元,原告信息产业部电子综合勘察研究院已预交由其负担2299元,由被告陕西**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6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鱼  跃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费元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