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118民初5241号
原告:***,男,197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鄠邑区,身份证号码:6101251974********。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省老法律工作者协议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5年3月13日生,汉族,住西安市鄠邑区,身份证号码:6101251974********。
被告:陕西**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沣西新城管委会总部经济园5号楼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2753883987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云德(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82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身份证号码:6103211982********。
原告***与被告陕西**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贺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