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穆权利、陕西某某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118民初5241号 原告:***,男,197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鄠邑区,身份证号码:6101251974********。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省老法律工作者协议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5年3月13日生,汉族,住西安市鄠邑区,身份证号码:6101251974********。 被告:陕西**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沣西新城管委会总部经济园5号楼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2753883987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云德(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82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身份证号码:6103211982********。 原告***与被告陕西**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贺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