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御翔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四川省御翔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御翔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0-30
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开法民初字第02654号
原告四川省御翔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夹江县漹城镇金桥路,组织机构代码68417564-4。
法定代表人江俊,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四川铸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
委托代理人盛建方,重庆唐颂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重庆唐颂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御翔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省御翔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御翔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省御翔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95元,减半收取1247.5元,由原告四川省御翔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向红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