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81民初10941号
申请人:湖南鹏翔星通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制造产业基地永泰路11号,组织机构代码74836257-0。
法定代表人:胡鹏填,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湖南纬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省御翔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夹江县漹城镇金桥路,组织机构代码68417564-4。
法定代表人:江俊。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湖南鹏翔星通汽车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省御翔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申请法院保全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320000元的财产,并购买了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责任限额为350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四川省御翔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 果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彭利国